mgm美高梅79906|主頁(歡迎您)章程 (2023年修订)
日期:2023-06-08 16:25:33  发布人:杨雅倩  浏览量:1815 打印本文


序  言

mgm美高梅79906|主頁(歡迎您)是由原常德师范学校和桃源师范学校合并升格而成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原桃源师范学校由著名民主革命家宋教仁于1912年倡导创立,始称湖南公立第二女子师范学校;原常德师范学校始创于1947年,时名常德县立简易师范。1953年两校分别更名为桃源师范学校与常德师范学校。2012年两校合并组建新的常德师范学校,2013年升格为mgm美高梅79906|主頁(歡迎您)。

学校始终以“服务基础教育,培养合格师资”为己任,秉承“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校训,弘扬师范教育的优良传统,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品牌兴校”的办学理念,立足湘西北、面向全省、辐射全国,致力于将学校建成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mgm美高梅79906|主頁(歡迎您),简称“湖南幼专”;英文译名为Hunan College For Preschool Education,英文缩写:HNCPE。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高泗路600号常德职教大学城。学校网址:/。

第四条  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为常德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名称变更等重要事项,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经费资产的使用,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确保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师范技能突出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mgm美高梅79906|主頁(歡迎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事业发展为主线,以教学改革为动力,不断创新专科层次幼儿园和小学教师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输送合格的幼儿园和小学师资。

第十三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适度开展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办学,同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发展合作办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目前设置有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小学语文教育、小学科学教育以及音乐教育等教育类专业,适度开设旅游管理等非师范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肄业证);对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或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立足学科教学,重点加强学前教育和初等教育研究,理论联系实际,促进教育教学工作全面、科学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依法招收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需要,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推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  学校构建开放包容、合作共享的社会服务机制,坚持协同创新,充分发挥学科专业特色、人才培养优势和智库功能,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自主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教育研究机构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访、课程互通、联合办学等形式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立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会议重大议题表决确定结果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mgm美高梅79906|主頁(歡迎您)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在校长领导下分管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必要时可根据校长提议扩大至有关处室负责人和学院院长。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由校长最终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正公开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主要职权是: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或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校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下列事项时,由学术委员会评价其学术水平: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的学术水平;学校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对下列事项进行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mgm美高梅79906|主頁(歡迎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按期换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mgm美高梅79906|主頁(歡迎您)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大会筹备和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mgm美高梅79906|主頁(歡迎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及青年志愿者、学生社团活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本校实际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在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本章程和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员工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设置学院。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对学院工作进行目标管理,充分发挥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生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九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院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目标、发展规划和学校总体部署,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术交流。

(三)组织日常教学管理,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推进教学改革,组织教研活动,开展教学质量自评和自查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高教学质量。

(四)按照学校要求,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本单位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标准。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筹措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

(七)在学校指导下制定本单位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学院院长是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重要事项决策机构,讨论决定与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政联席会议可定期召开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学院院长或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立教研室,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工会组织,实行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和学校工会指导下,履行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学校致力于打造一支新时代高质量教师队伍。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以及赴国(境)内外访学、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学习、培训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工资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就职务(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四)知晓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事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与重大决策,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认真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国家法律法规、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教师进行学术创新。学校规范教师学术行为,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条  学校自主确定党政职能部门、附属单位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政策要求及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各类教职工比例及岗位;依法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校内收入分配方案。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岗位聘用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所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遵守法律与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表彰奖惩机制,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制度,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提升教职工的生活待遇。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成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离退休制度和急需人才返聘制度,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和学员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依规组建和参加学生社团,积极开展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实习实训、公益服务性劳动和科技创新等,提升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和劳动能力。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价和奖惩制度,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个方面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对学生进行人生规划引导、就业指导和心理健康辅导等,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体系。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相应的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接受各类培训的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培训证书。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及时向社会公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其成员由有关政府领导、教育行政部门代表、著名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学校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省内外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招聘人才,联合培养学生等,发挥资源优势,拓宽办学渠道。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为校友提供友情联络和服务。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和成就,鼓励校友对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其前身就读、进修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团体或个人。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学校事业收入为补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

学校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预决算体系,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原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及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审计,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主管部门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定期向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和教代会报告学校资金收支、财务运行及管理状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源,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项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优化配置资产,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十条  学校积极推进后勤服务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学校自身特点的后勤管理服务体系,优化校园环境,为教职工、学生和学员的工作、学习及生活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保障。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名由中国书法家协会原主席、现名誉主席沈鹏先生题写。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圆形徽标,由红、白两色构成。外圆上、下方是学校中、英文校名,内圆呈红色,圆形主体为 “师”字变体,印章造型,形若雕花窗,以示学校以师范教育为本,“师”字下方的“1912”代表学校办学起始年份。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红、白色相间的长方形旗帜,旗面中央印有学校校徽和校名简称。旗杆套为白色。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歌,待定。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2月1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经常德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校长办公会、教代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经学校党委会决定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由学校公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核发:杨雅倩 点击数:1815 收藏本页